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77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778號
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

債 務 人 李文翔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,及如
附表所示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表: 編號 計息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利率 1 16,000元 10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5﹪ 2 13,339元 10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5﹪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