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04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2045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訴訟代理人 李劭軒
即送達代收人
債 務 人 韓登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捌萬柒仟陸佰陸
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六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
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並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2045號
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訴訟代理人 李劭軒
即送達代收人
債 務 人 韓登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捌萬柒仟陸佰陸
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六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
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並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