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13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135號

債 權 人 謝翔進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瑋旂、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
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債務人蔡瑋旂、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共同發
票人,請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等連帶給付?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