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11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5117號

債 權 人 李秀美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陳秋白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本件債務人為陳秋白一人?抑是陳秋白、龍海生
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?(台端聲請狀當事人欄意旨不明)?若本
件債務人為陳秋白、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二人,則併
具狀說明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?抑是共同給付?倘為連帶
給付,請提出法律依據或契約明示約定內容。
二、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(按將來給付之請求,不得依督促程序
向債務人請求給付。本件依提出之契約影本所示,部分契約
期滿日為民國113年10月15日、114年7月25日、116年12月29
日,顯未到期,故僅能請求「已到期之金額」)。
三、向查明債務人有無向該管法院呈報清算人就任,其如有呈報
清算人,並提出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),及改
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;若其無呈報清算人,惟
依公司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已選任清算人者,
並提出該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),及改列該清
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。如查無清算人,則應改列解散
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
謄本(記事欄勿省)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