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11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5117號

債 權 人 李秀美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陳秋白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二人為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及請求之
原因事實,□是□否乃債務人二人因涉犯銀行法規定,經臺
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
,而債務人屬共同侵害債權人之權利,請求依民法第184條
及第185條之規定,就債權人之損害金額(即已繳納金額)
為新臺幣若干,債務人二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。
二、承上,請釋明就債權人之損害金額(即已繳納金額)為新臺
幣若干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