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59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5597號
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同上址


債 務 人 視利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朱泓愷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貳拾肆元,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,業
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3年02月止,共積欠電信
費新臺幣15,124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
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㈢相關欠費子號: 0000000、0000000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