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77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577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林映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林映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
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
國113年4月28日止累計44,814元正未給付,其中41,802元為
消費款;2,112元為循環利息;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
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
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
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41,802元 113年4月29日 清償日 15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577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林映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林映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
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
國113年4月28日止累計44,814元正未給付,其中41,802元為
消費款;2,112元為循環利息;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
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
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
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
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
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41,802元 113年4月29日 清償日 15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