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24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6245號

債 權 人 蔡佳琳


債 務 人 劉鬲銘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鬲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劉鬲銘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除Line對話紀錄外(如存證信函及回執)或其他得請
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401,000元之依據。
三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許惠晴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