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30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7305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
債 務 人 葉秉諭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捌佰參拾參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葉秉諭於民國112年03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8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8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3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
年05月29日止累計489,046元正未給付,其中464,197元為本
金;24,756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葉秉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
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
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27日止累計5
9,787元正未給付,其中55,139元為消費款;3,448元為循環
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
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
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表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64197元 自民國113年05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03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55139元 自民國113年05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