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38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7386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正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其中借款新臺幣(下同)3,000,000元部分,依據貴公司所提
出之個人購屋借款借據第十四條第二項第㈠款任何一宗債務
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,須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
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請
提出已對債務人高正翰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
釋明文件(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),以
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;若無法提出,請具狀陳報此筆借款至本件聲請繫
屬本院(民國113年6月3日)時,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,並
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。
二、債務人高正翰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