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65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7651號

債 權 人 林來福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依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楊依婷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依聲請狀附件借據所示,借款金額為新台幣120萬元,且最
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與實際借款金額有異,請提出得請求債
務人給付新台幣150萬元之債權釋明文件(本票、支票、借
據等)。
三、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資料(如約定有借款清償日之書面證
明文件、或催告債務人給付之催告函及回執),若無,請具
狀更正利息請求日期為「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