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65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7654號
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張宏成
債 務 人 許釜誥

鄭瑜婕

一、債務人許釜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肆仟零肆
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
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九個月為限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若對債務人許釜誥之財產強
制執行無效果,由債務人鄭瑜婕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