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92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7925號
債 權 人 悅讀天悅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劉國卿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威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具狀陳報本件利息之起、迄日(請具狀陳報年、月、日),及
其依據為何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(台端聲請狀之聲明,關
於利息起算日及迄日之聲明意旨不明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7925號
債 權 人 悅讀天悅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劉國卿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威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具狀陳報本件利息之起、迄日(請具狀陳報年、月、日),及
其依據為何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(台端聲請狀之聲明,關
於利息起算日及迄日之聲明意旨不明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