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15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8159號

債 權 人 亞洲渡假村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趙錦綉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孟三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孟三騏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確認本件債務人應繳納管理費之建物地址為高雄市○○區○○
街0000號3樓或82-3號3樓。提出建物所有權人為孟三騏之建
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門牌號碼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00號3樓
、82-3號3樓)。
三、本件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簽收簿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