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18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181號
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
債 務 人 古璟承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柒拾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又以日、星期、月或年定期間者,其始日不算入
;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
任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
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,其經債
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
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民法第120條第2項
、第229條、第233條第1項、分別有明文。查,債權人並未
舉證證明電信業者與債務人間就給付電信費用有確定期限,
本件電信費用債權應屬無確定期限。另債權人並未提出電信
業者已將上開電信費帳單送達予債務人之證明,尚難認電信
業者已為催告履行,又債權人受讓電信業者對債務人之電信
費用債權,並於發函予債務人,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
,然觀之債權讓與通知書上僅記載債權人受讓債權之意旨,
及請債務人於收受後7日內與債權人承辦人聯絡協商還款事
宜,尚無從憑認係對債務人之請求,是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
示期間之利息,與上開規定不符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月  3 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