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50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3年度司促字第8503號
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
債 務 人 蔡慧芳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陸佰玖拾參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
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
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
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敘明。 ㈡ 緣相
對人蔡慧芳於民國98年8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
用,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費款應依
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
款予原告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.71計算遲延利息
,並按月(期)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三百元整(即違約金)。
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為證。 ㈢ 相對人蔡慧芳應給
付聲請人新臺幣182693元整,及自民國105年5月31日起至自
民國104年8月31日起止,按年息百分之19.71計算遲延利息
,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
遲延利息。 ㈣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
,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82693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
上項消費款外,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。履經催討均置之不
理。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
保聲請人權益。狀請 鈞院鑒核,准予就債權人所請,實感
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