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67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8672號

債 權 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

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
代 理 人 薛西全律師
李吟秋律師
陳思潔律師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柳再忠、柳信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務人柳再忠、柳信宏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