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06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069號
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代行



債 務 人 李來福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捌佰肆拾柒元,
及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
一日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李來福於民國91年2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
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
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
清償,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
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
給付,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
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
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,將文
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