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07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071號
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代行



債 務 人 陳榮華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捌拾參元,及自
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按
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陳榮華於民國84年10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
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
帳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
清償,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3年6月27日結帳日止,帳
款本金尚餘新臺幣37,183元整未按期給付,經聲請人迄次催
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
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
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
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
之規定,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