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07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076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

債 務 人 王靖棻
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王靖棻於民國112年10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
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4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4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14.90%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2
日止累計新臺幣515,664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488,768元
為本金;新臺幣26,379元為利息;新臺幣517元為依約定條
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
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
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
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
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907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(新臺幣)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488,768元 王靖棻 113年7月3日 清償日止 14.9%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