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08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080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

債 務 人 洪峻軒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壹佰參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洪峻軒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2
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16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10%採機動利率
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
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
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
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
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
113年7月2日止累計新臺幣119,297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
115,240元為本金;新臺幣3,657元為利息;新臺幣400元為
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㈡債務人洪峻
軒於民國111年0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,000元,約
定自民國111年06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6月21日止按月清償
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14.64%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
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
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
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
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
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02日止累
計新臺幣169,838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164,399元為本金
;新臺幣4,739元為利息;新臺幣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
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
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
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908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(新臺幣)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115,240元 洪峻軒 113年7月3日 清償日止 15.1% 002 164,399元 洪峻軒 113年7月3日 清償日止 14.64%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