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14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143號
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楊鎮愷


債 務 人 黃瑞君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柒拾元,及其中
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捌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
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
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
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
佰元,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