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16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9168號
債 權 人 劉美芳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燈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按日以每百元新臺幣壹角計算利息?抑是違約金
請求?(聲明意旨記載違約金定為按日以每百元新臺幣壹角計
算利息,前段記載違約金,後段記載利息,聲明意旨不明)
。
二、債務人何燈圳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9168號
債 權 人 劉美芳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燈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按日以每百元新臺幣壹角計算利息?抑是違約金
請求?(聲明意旨記載違約金定為按日以每百元新臺幣壹角計
算利息,前段記載違約金,後段記載利息,聲明意旨不明)
。
二、債務人何燈圳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