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17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9176號

債 權 人 張正諄即勁創意活動企劃工作室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聲請人係為合夥亦或獨資?其負責人為何?如為獨資
,請更正為「張正諄即勁創意活動企劃工作室」。
二、債務人趣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
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
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