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23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235號
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代 理 人 王定崗
債 務 人 新喬企業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
人 林榮章


債 務 人 林君哲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零柒萬玖仟肆佰捌拾
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
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計算期間 (民 國)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前已核算未受償 1 246,304元 自113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.25% 自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無 2 2,216,722元 自113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.25% 自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無 3 123,291元 自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.25% 自11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利息:334元 4 493,172元 自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.25% 自11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利息1,335元

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