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27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272號
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劉振豪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捌佰伍拾玖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四點零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六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
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9月5日
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.03%
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六
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
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
欠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57,85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
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
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
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
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
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