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27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277號
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債 務 人 張哲偉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玖拾貳元,及其
中本金新臺幣參萬零玖佰肆拾捌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
月八日起至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張哲偉於000年00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,經債權
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
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
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㈡債務
人迄113年4月底尚積欠債權人32,792元整未為清償(消費款3
0,948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1,144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),雖
經債權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
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
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30,948元自113年6月8日起
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㈢本件係請求給付
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
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另因債
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
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
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