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31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311號
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債 務 人 江彥儒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壹佰貳拾參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八點四八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(月)計付
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江彥儒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
290,000元整,約定期限48期並於民國115年10月28日清償完
畢,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8.480%固定計息,暨其逾期在6
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
利率20%,按期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
。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3年4月10日(最後一次繳款日
)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,尚欠債權人本金共新臺幣265,123元
未還,依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,立約人
在債權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
債務視同到期。債權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、利息及違
約金,詎料未獲付款,迭經催討無效,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
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
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
促其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