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32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325號
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債 務 人 趙子萱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零陸元,及其中
本金新臺幣捌萬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
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
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債權
人,合先敘明。㈡債務人趙子萱於民國96年3月及民國00年0
月間向債權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,經債權人及案外人核發
信用卡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
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
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㈢債務
人迄民國113年5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93,406元整未為清
償(手續費新臺幣9,600元整、預借現金16,000元整、尚欠之
分期付款總餘額新臺幣64,000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新臺幣2,
606元整及違約金新臺幣1,200元整),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
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
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
份,計新臺幣80,000元自民國113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
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
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
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
人是否仍在監所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
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請鈞院囑託該監所
首長為之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