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47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9474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湖內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蘇漢鐘
代 理 人 陳浚銘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虹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之加速條款約定相關釋明文件

二、債務人王虹雯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