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51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511號
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徐佩愉
債 務 人 林佳韻即唯芳園食品行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陸佰捌拾玖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二點五九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