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55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550號
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郭信富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零玖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8年5月7日
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.55%
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六
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
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
欠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,16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。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10月
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.
0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
,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
6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
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
欠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3,69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
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
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
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
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
於自民國112年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50,000元,借
款利率依年利率9.0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
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
利率10%,逾期超過六6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20%,按期計
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
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12,151元及相
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
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
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
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四、茲債權人屢
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
8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
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955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3,161元 113年5月7日 清償日 13.55% 002 303,697元 113年4月11日 清償日 12.03% 003 212,151元 113年4月15日 清償日 9.03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(新臺幣) 違約金起算日 (民國) 違約金截止日 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,161元 113年5月8日 清償日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20%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303,697元 113年5月12日 清償日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20%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3 212,151元 113年5月16日 清償日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20%,計算之違約金。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