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55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555號
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曾柏仁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貳佰伍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4月24
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.45%
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
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
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
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6,71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
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
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
面,併予陳明。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
民國112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,000元,借款利
率依年利率9.1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
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
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
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71,542元及相關之利息
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
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
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
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
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
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955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16,717元 113年4月24日 清償日 11.45% 002 271,542元 113年5月24日 清償日 9.13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(新臺幣) 違約金起算日 (民國) 違約金截止日 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6,717元 113年4月25日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20%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271,542元 113年6月25日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20%,計算之違約金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