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57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57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債 務 人 劉怡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伍仟玖佰玖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劉怡妏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76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24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16.00%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
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
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
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0
日止累計新臺幣601,675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82,848元
為本金;新臺幣18,827元為利息;新臺幣0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㈡債務人劉怡妏向債權人
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
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7日止累
計新臺幣34,316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2,143元為消費款
;新臺幣1,673元為循環利息;新臺幣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
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
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957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(民國) 利息截止日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(年利率) 001 582,848元 113年07月11日 清償日 16% 002 32,143元 113年06月28日 清償日 15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957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債 務 人 劉怡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伍仟玖佰玖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劉怡妏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76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24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16.00%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
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
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
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0
日止累計新臺幣601,675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82,848元
為本金;新臺幣18,827元為利息;新臺幣0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㈡債務人劉怡妏向債權人
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
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7日止累
計新臺幣34,316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2,143元為消費款
;新臺幣1,673元為循環利息;新臺幣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
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
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957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(民國) 利息截止日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(年利率) 001 582,848元 113年07月11日 清償日 16% 002 32,143元 113年06月28日 清償日 15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