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59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59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債 務 人 蔡志鋒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壹佰零柒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蔡志鋒於民國111年1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8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01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01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15.35%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
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
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
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1
日止累計新臺幣161,104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157,144元
為本金;新臺幣3,960元為利息;新臺幣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㈡債務人蔡志鋒於民國109年
07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
07月28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
年利率16%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1日止累計110,985元正未
給付,其中新臺幣106,853元為本金;新臺幣3,432元為利息
;新臺幣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
息。㈢債務人蔡志鋒於民國108年05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
幣27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8年05月20日起至民國115年05
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16%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
年07月11日止累計新臺幣112,018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1
10,993元為本金;新臺幣1,025元為利息;新臺幣0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㈣本件係請求給付
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
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
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
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9592號
利息: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(年利率) 001 157,144元 113年7月12日 清償日 15.35% 002 106,853元 113年7月12日 清償日 16% 003 110,993元 113年7月12日 清償日 16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959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債 務 人 蔡志鋒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肆仟壹佰零柒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蔡志鋒於民國111年1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8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01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01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15.35%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
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
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
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1
日止累計新臺幣161,104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157,144元
為本金;新臺幣3,960元為利息;新臺幣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㈡債務人蔡志鋒於民國109年
07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
07月28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
年利率16%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
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
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1日止累計110,985元正未
給付,其中新臺幣106,853元為本金;新臺幣3,432元為利息
;新臺幣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
息。㈢債務人蔡志鋒於民國108年05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
幣27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8年05月20日起至民國115年05
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16%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
年07月11日止累計新臺幣112,018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1
10,993元為本金;新臺幣1,025元為利息;新臺幣0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㈣本件係請求給付
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
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
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
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9592號
利息: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(年利率) 001 157,144元 113年7月12日 清償日 15.35% 002 106,853元 113年7月12日 清償日 16% 003 110,993元 113年7月12日 清償日 16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