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60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3年度司促字第9602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

債 務 人 王玉玲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伍佰捌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王玉玲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17年3月10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12.72%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
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
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
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
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1
日止累計新臺幣140,184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117,203元
為本金;新臺幣21,688元為利息;新臺幣1,293元為依約定
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
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㈡債務人王玉玲於民
國111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10,000元,約定自民
國111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19年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
利息按年利率15.15%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
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
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
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11日止累計新臺幣
475,403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398,297元為本金;新臺幣
75,813元為利息;新臺幣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
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
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
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9602號
利息: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117,203元 113年7月12日 清償日 12.72% 002 398,297元 113年7月12日 清償日 15.15%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