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60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60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債 務 人 陳文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捌佰肆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陳文雄於民國113年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,
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18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14.9%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11
日止累計新臺幣52,429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50,000元為
本金;新臺幣2,336元為利息;新臺幣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㈡債務人陳文雄於民國111年
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7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
月12日起至民國118年1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
率11.25%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
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
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
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
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11日止累計新臺幣134,604元
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130,898元為本金;新臺幣3,613元為
利息;新臺幣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
利息。㈢債務人陳文雄於民國111年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
臺幣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月17日起至民國118年1
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16%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
年07月11日止累計新臺幣83,956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79
,805元為本金;新臺幣4,058元為利息;新臺幣93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㈣債務人陳文雄於
民國110年4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10,000元,約定自
民國110年4月14日起至民國117年4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
利息按年利率10.46%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
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
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
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11日止累計新臺幣
446,855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422,377元為本金;新臺幣
24,085元為利息;新臺幣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:(004)所示之利息。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
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
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
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9603號
利息: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50,000元 113年7月12日 清償日 14.9% 002 130,898元 113年7月12日 清償日 11.25% 003 79,805元 113年7月12日 清償日 16% 004 422,377元 113年7月12日 清償日 10.46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960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債 務 人 陳文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捌佰肆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陳文雄於民國113年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,
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18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14.9%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11
日止累計新臺幣52,429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50,000元為
本金;新臺幣2,336元為利息;新臺幣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㈡債務人陳文雄於民國111年
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7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
月12日起至民國118年1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
率11.25%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
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
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
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
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11日止累計新臺幣134,604元
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130,898元為本金;新臺幣3,613元為
利息;新臺幣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
利息。㈢債務人陳文雄於民國111年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
臺幣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月17日起至民國118年1
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16%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
年07月11日止累計新臺幣83,956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79
,805元為本金;新臺幣4,058元為利息;新臺幣93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㈣債務人陳文雄於
民國110年4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10,000元,約定自
民國110年4月14日起至民國117年4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
利息按年利率10.46%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
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
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
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11日止累計新臺幣
446,855元正未給付,其中新臺幣422,377元為本金;新臺幣
24,085元為利息;新臺幣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:(004)所示之利息。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
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
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
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9603號
利息: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50,000元 113年7月12日 清償日 14.9% 002 130,898元 113年7月12日 清償日 11.25% 003 79,805元 113年7月12日 清償日 16% 004 422,377元 113年7月12日 清償日 10.46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