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61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618號

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


債 務 人 王裕仁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壹拾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三點一八計算之利息,暨新臺幣貳仟貳佰元之違約金,並
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