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66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665號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
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
債 務 人 蔣漢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
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五計算之利
息,加計之利息總金額,最高已新臺幣柒佰伍拾元,並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9665號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
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
債 務 人 蔣漢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
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五計算之利
息,加計之利息總金額,最高已新臺幣柒佰伍拾元,並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