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67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676號
債 權 人 張水舜


債 務 人 張鳳蘭即許忠信即張達之繼承人


許益綜即許忠信即張達之繼承人


許雅楨即許忠信即張達之繼承人
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應於被繼承人許忠信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連帶給
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肆拾柒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又本件依聲請
狀所述事實理由,與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132號為同一債
權,因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132號支付命令事件於民國113
年5月15日核發時,其中債務人許忠信即張達之繼承人,債
務人許忠信已於113年1月12日死亡,其繼承人為其配偶張鳳
蘭、子女許益綜、許雅楨,且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,有司
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1紙附卷可稽,故被繼承人許忠
信之遺產應由其繼承人張鳳蘭、許益綜、許雅楨繼承,且本
件債務人張鳳蘭、許益綜、許雅楨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忠信
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達之遺產範圍內,與本院113年度司促字
第6132號債務人,對債權人負連帶清償之責,附此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