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92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921號
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

債 務 人 張杏姿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壹拾肆元,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,
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3年02月止,共積欠電
信費新臺幣18,514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
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㈢相關欠費子號:0000000000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