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司執助字第92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助字第926號
債 權 人 葉芷廷
0000000000000000
債 務 人 丁斌煌即安和美醫美外科整所即亞太醫美外科診所
0000000000000000
0000000000000000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,無正當理由而不
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
為者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
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
明。
二、本件前經本院定民國113年7月8日9時40分現場執行,詎債權
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院引導執行,嗣本院另定113年8月5日9
時40分現場執行,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未到院引導執行,致
執行程序無法續行,依上開規定,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
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
113年度司執助字第926號
債 權 人 葉芷廷
0000000000000000
債 務 人 丁斌煌即安和美醫美外科整所即亞太醫美外科診所
000000000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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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,無正當理由而不
為,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,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
為者,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,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
其強制執行之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
明。
二、本件前經本院定民國113年7月8日9時40分現場執行,詎債權
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院引導執行,嗣本院另定113年8月5日9
時40分現場執行,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未到院引導執行,致
執行程序無法續行,依上開規定,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
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