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司執字第4852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4852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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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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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張慧珍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強制執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強制執行由應執
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應執行之
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
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強制執行
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無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為由而聲
  請核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住於高雄市林園區,有其戶役政
資料在卷可佐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
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
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