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3年度司執字第7953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79534號
債 權 人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○0號10
            樓之1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王偉宸  住同上       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陳尚紘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○0號10
            樓之1             
債 務 人 蔡玉娟  住屏東縣○○鄉○○路00號     
           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5樓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財產(薪資)強制執行,惟依其聲
請狀所載,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高雄市鳳山區,此有各類所
得資料清單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
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
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8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