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8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383號

聲 請 人 黃頌舜
相 對 人 張簡劭鈞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
三十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「張簡劭均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張
簡劭鈞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
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26 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