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4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741號

聲 請 人 邱正田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劉春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邱劉春玉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