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0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805號

聲 請 人 甲○○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(按執票人以一狀就數紙本票聲請法
院裁定強制執行,依各該本票記載之付款地,應分由二法院
專屬管轄者,即為兩個聲請事件,其經原受理法院就其管轄
事件予以裁判,而將非其管轄事件裁定移送管轄法院者,受
移送之管轄法院仍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
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
1號研討結果參照))
二、台端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號碼或提供其身分證正
、反面影本(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
或筆錄,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
統一號碼、職業及住、居所;聲請人為法人、機關或其他團
體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)。
三、票號WG0000000號,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及票號WG0000000號
,面額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之本票二張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