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補字第66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662號
原 告 林欣賢

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筠臻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79,6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6,2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