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113年度補字第73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732號
原 告 李帥天樂
訴訟代理人 夏雪
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豪澤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