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113年度補字第79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792號
原 告 陳念嫻
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偉駿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
864,000元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64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9,4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謝群育